售假冒商标商品 萍乡一男子获刑
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,被告人何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萍乡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某商标,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。2008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,何某在该公司负责北京地区的销售工作。2012年5月,何某注册成立了某建材经营部,经营建材、防水材料、五金批发零售。同年7月,何某提供伪造的公司授权委托书、该注册商标抗裂防水剂产品合格证、公司实验室砼外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,以其注册的经营部的名义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,约定由何某销售382吨该品牌抗裂防水剂给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。法院认为,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而予以销售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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